| 信息类别: 政务公开 |
发布时间: 2001-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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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备案
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是指居民个人在购买自用住宅时,个人按有关规定支付首期房价款,其余部分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并将所购的自用住宅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债务担保的行为。 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备案部门:长沙市房地产交易所抵押管理科。 一、须提交的证件、资料: (一)建设单位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证件及资质等级证明;(复印件) (二)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进度用款证明; (七)贷款银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作协议书”和“预售楼款监管协议书”; (八)建设单位提供的保证书,保证内容必须包括: 1、保证抵押贷款专款专用; 2、保证购房人用抵押贷款购买的住宅按期、按质竣工交付使用; 3、其他保证事项的约定; 抵押人(借款人)须提交: (九)抵押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十)经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人已付款的赁证; (十一)抵押权人、借款人、建设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主合同)。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抵押登记备案程序: 1、收件初审:抵押当事人填写有关抵押登记备案表格,签章后,连同几须的交的证件资料交收件初审核时,符合要求予以收件。 2、外勘评估:实地查勘抵押标的物核实工程项目开发情况,了解有否纠纷,对抵押标的物价值予以评定确认等。 3、审查批准:复核、审查、进行审批。 4、登记备案发证:审批完结,对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在抵押当事人缴纳有关规费后,发给抵押权人《房屋他项权证》或《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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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备案 [200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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