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给购买人之前,应当及时到产权处申请商品房初始登记,分栋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经初始登记的新建商品房,其购买人或预购人应当在合同签订或房屋竣工交付使用30日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商品房买卖监证手续。
(一)须提交的证件、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栋证)、物价局定价文件;
2、《商品房购销合同》(预售的须提交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3、商品房屋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购买的);
5、工农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购买的);
6、资金来源 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购买的批文(单位购买的)。
(二)须填写的表格:
1、房地产买卖契约;
2、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
3、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
4、法人委托书
5、墙界表;
6、计算表;
7、图纸(分户)
(三)商品房买卖监证程序
1、收件初审:
商品房买卖双方持有关证件资料连同领取填写好的有关表格,到交易管理科交收件人员收件初审,证件不齐,不予收件。
2、查勘评估:
交易管理员深入现场调查买卖商品房的具体情况,评估、核实房地产交易价格,提出审查意见。
3、审核批准:
所主管领导对产权来源 、产权人合法性,买卖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签注审批意见后交交易立契员立契。
4、立契交费:
买卖双方持有关证件、公(私)章到交易管理科由交易立契员办理立契监证手续,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产权发证:
交易管理所将已立契监证的资料送产权处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