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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政务公开  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02年11月07日
商品房买卖监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给购买人之前,应当及时到产权处申请商品房初始登记,分栋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经初始登记的新建商品房,其购买人或预购人应当在合同签订或房屋竣工交付使用30日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商品房买卖监证手续。

  (一)须提交的证件、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栋证)、物价局定价文件;

  2、《商品房购销合同》(预售的须提交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3、商品房屋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购买的);

  5、工农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购买的);

  6、资金来源 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购买的批文(单位购买的)。

  (二)须填写的表格:

  1、房地产买卖契约;

  2、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

  3、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

  4、法人委托书

  5、墙界表;

  6、计算表;

  7、图纸(分户)

  (三)商品房买卖监证程序

  1、收件初审:

  商品房买卖双方持有关证件资料连同领取填写好的有关表格,到交易管理科交收件人员收件初审,证件不齐,不予收件。

  2、查勘评估:

  交易管理员深入现场调查买卖商品房的具体情况,评估、核实房地产交易价格,提出审查意见。

  3、审核批准:

  所主管领导对产权来源 、产权人合法性,买卖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签注审批意见后交交易立契员立契。

  4、立契交费:

  买卖双方持有关证件、公(私)章到交易管理科由交易立契员办理立契监证手续,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产权发证:

  交易管理所将已立契监证的资料送产权处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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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2002-11-07]
· 商品房买卖监证 [200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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