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分配货币化是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通过职工购买(租赁)
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问题。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行政行关、事业单位中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
房,未参加集资建房和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具体
办理程序如下:
1、市房改办调查指导科收件(包括单位申请办理职工住房的书面报告,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享受
住房补贴职工的身份证件、产权证件及住房补贴软盘一张);2、市房改办调查指导科书面初审;3、微机
复审;4、市房改办调查指导科审批;5、微机审批;6、市房改办调查指导科发批文。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市职工,在市内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时,因
资金不足愿以新购或自住住房作抵押而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具体办理
程序如下:
1、借款人持借款申请书到长沙市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2、借款人将《申请表》送长沙市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接受贷款资格审查,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3、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申请
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4、借款申请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初审合格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组织承
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对贷款进行调查,并分别提出调查意见;5、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
贷委员会审批同意贷款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通知借款人和受托银行,由市房改办、委托银行和借款
人三方签订《政策性住房资金委托住房借款(人民币)合同》;6、借款人与受托银行、保险部门签订相
关合同;7、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借款人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8、尚未取得房屋所
以权证或在建工程,由售房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时,个人签订贷款风险防范合同,同意将购建的
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待能办理权证后再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9、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
的,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并出示报告送受托贷款银行;10、借款合
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登记手续、住房贷款保险合同等办理完备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据借款
通知书。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通知书,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基金户中拔付借款。借款
连同借款人存入的自筹资金,按借款合同规定约定的时间,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通知售房单位和借款人
到指定银行办理转帐手续,售房单位将所收款项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款专户单位分户帐上。
对以上业务我办向社会公开承诺:
1、受理支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目前每周一、二、四对外)
2、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贷或不准贷的决定。
三、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以政府指导价向具有长沙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未享受房改优惠
的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其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1、到市住房办综合科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调查表和申请审批表;
2、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主管区局审查盖章;
3、购房者携本人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到市住房办综合科办理审批手续;
4、审查合格后到住房承建单位交纳预售或购房款,由市住房办开具“住房准购单”;
5、办理产权住户需交纳契税及规费。
对以上业务我办向社会公开承诺:
1、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产项审批手续,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户收费减免审核手续,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户购房审批手续,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公有住户出售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市房改调查指导科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市房改办调查指导科评估初审;
3、市请房办和市房改办调查指导科进行核查;
4、市房改办调查指导科室负责人复查;
5、市房改办主管领导审批;
6、市房改办调查指导科发件。
对以上业务我办对社会公开承诺:
1、存量公有住户出售,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军队人员、外地职工配偶在我市购房情况核查出证,在所需资料齐全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