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房产超市 二手市场 家具装饰 政府在线 自由交易 教育频道 楼市论坛
 您的留言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您目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在线 > 交易指南 > 正文
【信息类别】: 交易指南  租房须知 【发布时间】: 2002年11月13日
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不能随意终止合同。但在一定条件下,双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对于承租人来说,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应了解出租人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须具备的条件或理由,主要有: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住房转租、转让和转借给他人;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住房从事非法活动,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3:承租人不遵守合同规定,拖欠房租和水电等费用累计达6个月;

  4: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不经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5:承租人严重损坏住房或住房内的设备、设施而拒不维修和赔偿的;

  6:出租人因事先无法预料到的事情而必须收回住房自住;

  7:出租的住房由于地震等原因发生重大损坏,威胁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且由房管部门书面证明应该改建。

  作为承租人,在以下情况下亦可解除合同,但应事先通知并与出租人协商:

  1:租赁的住房发生重大损坏甚至有倾倒的危险,而出租人拒不维修;

  2:承租人在租赁该住房期间,已建成或购买了自己的住房,不需要再居住;

  3:承租人的工作单位迁离城市或新的工作单位距离租赁的住房很远,交通不便,需要重新租赁住房。

  值得一提的是,承租人由于第一条原因提出终止租赁合同时,不需给出租人补偿,承租人由于后两条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要给予出租人适当的补偿。

  在了解以上情况后,当出租人突然提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就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收藏本页面』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 什么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2002-11-13]
· 房屋的养护维修责任由谁来承担  [2002-11-13]
· 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2002-11-13]
· 租房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2002-11-12]
· 房屋转租合同与租赁合同有什么关系  [2002-11-12]
· 什么是不定期租赁  [2002-11-11]
· 什么是房屋承租权交换 交换程序是怎样的  [2002-11-11]
· 住宅用房和经营性房屋的租赁有何不同? [2002-08-12]


分类法规
产权户籍管理类
房地产市场管理类
住房制度改革类
城市房屋拆迁类
财政,物价与税费
房地产开发类法规
物业管理与房屋修善
住宅建设与安居工程
土地管理类法规
综合类法规
特别链接
 
为了本系统能够更好的为您服务,请使用800*600显示及IE4.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Copyright (c)2001 版权所有 长沙市房产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长沙楼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2565831 2223504 经营许可证号:湘ICP证010022
All rights reserved, www.0731fdc.com E-Mail:web@0731fd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