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鉴定申请人:
1、房屋的产权人
2、房屋的使用人
3、与房屋安全有相关关系的人。
◆鉴定条件:
(1)房屋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钢、钢混结构五十五年、砖混结构五十年、砖木结构四十年、简易结构十年);
(2)公共建筑二次装修未接受政府部门质监的
(3)房屋改变用途需确认能否安全使用的;
(4)因毗连或邻近兴建、扩建、改建而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
(5)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6)超过前一次鉴定的安全有效期限的;
(7)其它认为有必要的鉴定的。
◆鉴定材料:
1、《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单位提交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3、房地产权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证明与鉴定房屋有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的副本。
4、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鉴定程序:
1、申请人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鉴定材料
2、申请人自行选择房屋安全检测机构委托检测
3、检测机构按初始调查、现场查勘、检测验算、检测评级、出具报告的程序进行检测。
4、检测报告进安全鉴定窗口,经抽查核实后,出具鉴定报告。
5、资料归档,进危房分级台帐。
◆鉴定期限:窗口7个工作日(不含检测机构检测时间)
◆鉴定收费:暂未定
◆鉴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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