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文)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湘政办函[2000]47号)
(三)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有形建筑市场“脱钩”工作实施方案》(湘建监[2002]266号)
(四)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08]06号)
二、办事对象:
全市内五区的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用品和其他资源性资产等交易活动。
全市城区全部国有投资工程(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货物、服务、资源性资产交易等交易活动的入场交易登记、各类信息发布、开评标活动等。
三、办事条件:
(一)符合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备案条件的项目招标公告(产权交易挂牌公告)。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开、评标要求。
(三)符合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备案要求的招标项目上限值(或标底)。
(四)符合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备案要求的招标文件。
(五)符合招标人要求的中标候选人公示。
四、办事材料:
各类资源交易项目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过程中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场交易登记表
招标人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领取《入场交易登记表》(或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下载),盖章签字后交中心窗口办理入场交易登记。
(二)招标公告、标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告和公示的内容须经招标人盖章认可并经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在发布公告和公示前,必须先在《湖南日报》、《湖南经济报》、《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的任二个法定媒体进行发布,公示与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五天。
(三)经行政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定时间的前提下,在招标文件经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在开标前五个工作日,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确定开、评标活动的安排。
五、办事程序: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交易管理一科、二科、三科工作人员承办→财务科收费→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六、办事收费:
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文件湘价服[2004]23号。
(一)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中标额500万元以下按2.3‰缴纳交易服务费;中标额500-1000万元以下按1.8‰缴纳交易服务费;中标额1000-3000万元以下,按1.5‰缴纳交易服务费;中标额3000万元以上按1.1‰交易服务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4:6的比例分摊。
(二)交通、水利、电力、邮政、电信等专业工程,中标额5000万元以下每宗按不超过3000元缴纳交易服务费;中标额500万元以上每宗按不超过5000元缴纳交易服务费。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4:6的比例分摊。
(三)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中标额30万元及以下,每宗不超过3000元,中标额30-100万元(含100万元)每宗不超过5000元,中标额100万元以上每宗不超过8000元,由中标方承担。
七、办事期限:即办
地址:长沙市金星北路一段20号
邮编:410013
联系电话:0731-8665275
投诉电话:0731-8665078
投诉电话:http://www.changsha.gov.cn
行车路线:301路、302路、168路、903路市政府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