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元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二章第十三条。
(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4号公告)第二章第十条。
二、办事对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省、区、县立项的工程除外)的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到窗口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手续。
三、办事条件:
(一)已取得规划部门发出的工作联系单(或规划许可证);
(二)已通过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三)已办理中标通知书(含工程监理);
(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
(五)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均符合要求。
四、办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或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二)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承担本工程项目的机构组成;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五)其它需要的文件资料。
五、办事程序:
(一)到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
(二)依据表中要求逐项填写,加盖公章;(填写内容应与合同、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文件一致)
(三)将申报表(每单位工程一式叁份)及有关资料,文件提交质监站窗口查验。
(四)窗口登记注册后由站工作人员将申报表送至市质监站总工办微机室入电脑,并确定实施质量监督的科室。
(五)市质监站监督科室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六、办事收费:
不收费
七、办事期限:
即办
八、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