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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政策法规  长沙市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 2004年3月04日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长房地政发[2000]76号 2000年7月26日

  五区、三县一市房地局: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建立和完善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体制,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和业主的行为,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自治自律作用,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家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特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为加强 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

  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创造优良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业主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参加本住宅区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推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本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绿化等管理。

  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的批评、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

  七、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物业装修的有关规定,涉及改变房屋结构、外貌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

  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做出书面承诺,负责装修垃圾的清运。

  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江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使用人。业主或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承担分户门以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责任,费用自理。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九、因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损坏、已经或可能危害毗邻物业,危害公共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或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承担或分摊。

  十、物业管理企业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无理阻挠,因阻挠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人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自用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十一、业主、使用人将房屋出租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同时要求承租人遵守本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有关

  责任和义务。

  十二、在本住宅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d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 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擅自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5、不按规定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随意停放车辆;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资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乱设立广告牌;

  9。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0、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三、按规定缴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其他应交费用。

  十四、使用本住宅区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共用设施设备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道路的畅通。

  十六、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七、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十八、业主、使用人不按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即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可以加收滞纳金,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本《业主公约》对本住宅区内的所有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使用人更换时,本《业主公约》继续对新的业主、使用人有效。

  二十、本《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____年_月___日起生效。

  

_业主委员会

  

_年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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