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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房产问答   【发布时间】: 2004年7月27日
“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目前,有部分楼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进行“内部认购”。买家在交纳诚意金或定金、订金时,会与发展商签订“单位认购书”(即《认购意向书》),此“认购书”有别于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有买家对此提出疑问,“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专家意见:

  一般来说,“认购书”是买家与发展商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里却有这样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认购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要看其具体内容,不能一概而论。在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在订立涉及诚意金、订金或定金的条款时,要注明在支付首期购房款时,是否将该款项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而诚意金、订金或定金这三者也是有区别的,当买家不想购房时,诚意金一般可以退还;而订金与定金的退还则有一定难度,除非特别注明,否则必须在发展商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订金或定金才能退还。

  不少置业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往往会疏忽大意,没有仔细研究相关条款,给某些发展商有机可乘,到最后才发现自己吃了亏。各位置业者应该引以为戒,仔细研读各项条款,有怀疑的地方一定要问清楚,最后才决定是否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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