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下决心买房,你就必须要面对一份复杂而非常重要的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尽管面对这24项条款和4个附件有点眩晕,但你必须认真地,并且非常仔细地阅读它,如果可能的话,找个律师朋友,或至少是学过法律的朋友一齐来看。不管怎样,这毕竟是你能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
买房,买到最后还是要买回一个所有权,如果没有房产证,或者迟迟办不下房产证,无疑是一件非常揪心的事情。没有房产证,从法律角度来说,房子就不属于你;没有房产证,如果开发商破产,你的房子就必须被用来抵开发商欠下的债;没有房产证,你就不能抵押房子,你的子女也不能继承房子……这些后果大多数人在看房的时候并不会想得到。到底房产证能不能最终拿到手呢,请从看合同的时候就开始考虑吧。
首先要查阅商品房预售证
第2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提醒:看发展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最先的一步,如果发展商提供不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所有后面的事情都没有继续的必要了。
交付期限问题要认真核对
第8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提醒:在签合同之前,就要向开发商了解清楚,它是否有能力提供合同中包含的合格证书。不管开发商是否保证,最好在“下列特殊原因里”写明,如果到时候开发商不能提供这些证明,应该怎样做。事实是,如果收楼时不看清楚开发商是否已经办好了这些证件就签字收楼的话,在以后的纠纷中,业主都会处于一个被动的局面。
交接商品房明确责任分担
第11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提醒:第11条其实是对第8条的进一步说明,明确了责任的分担。
多方了解房子是否被抵押
第12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提醒:在签订合同前就应该从多方了解到开发商是否和银行或第三方有债务纠纷。虽然,业主本身去查询是相当有困难的,但是还是应该想办法。比如可以去市房管局的权属登记部门查询,或要求看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如果这些证的备注栏里有其他权利记载的话,就有可能意味着房子被抵押了。一旦房子被抵押给银行,或因为与第三方有债务纠纷而被法院查封的话,你的产权证很可能就遥遥无期了。这时候,买家只能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牢记《解释》保证自身权益
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提醒: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8条明确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所以,买家和开发商约定时,应该约定按照《解释》来办,这样比较能保证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