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显示:某房产公司在售楼广告单中附有一幅据称是实体模型的图片,何处是绿地,何处是花园,具体面积是多大等,图片上均作了详细的说明。请问,如果我要购买该房产公司的预售商品房,他们的这种售楼广告可否视作购房合同的条款内容?
读者 肖晓前
律师回复:符合合同要约要求的售楼广告应当作为购房合同的内容。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具有具体确定的内容,并且只要接受要约的一方发出承诺,发出要约的人就应受该要约内容的约束。而要约邀请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商业广告、商品的价目表都是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当视为要约。按读者肖晓前所述,某房地产公司在售楼广告中,以实体模型图片的形式向购房人介绍了拟售房的大致位置及外貌情况,并对与住房有关的配套设施如绿地、花园的位置、面积等进行了具体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该当视为购房合同的一部分。最后,提请购房者注意的是,在与房产商订立购房合同时,最好将该售楼广告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附在合同中,以避免将来合同履行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主任贺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