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房产超市 二手市场 家具装饰 政府在线 自由交易 教育频道 楼市论坛
 您的留言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您目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在线 > 交易指南 > 正文
【信息类别】: 交易指南  购房ABC 【发布时间】: 2004年12月31日
承包人可用承建的不动产抵债吗?

  读者熊先生:我是一家私营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去年初,我与某单位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按预算支付50%工程款,其他由我垫付,工程竣工后清算。今年7月工程完成,但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所欠的350万元工程款。请问,我有权处理所承建的不动产来抵债吗?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大华:你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权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规定,你在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有权留置承建竣工的不动产。但行使这项权利时,应注意:1.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2.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即对工程折价应与发包方达成协议,参照市场确定价款,转移所有权。如达不成协议应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而不得自行拍卖或委托拍卖公司拍卖;3.工程折旧或拍卖所得价款超过发包人应付数额,超过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如不足以清偿,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4.按照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折价或拍卖。如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工程有特定用途,如国家重点工程、校舍、医院病房等。

  (稿源:长沙晚报) (作者:彭玮蔚)

收藏本页面』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 承包人可用承建的不动产抵债吗? [2004-12-31]
· 交房时应缴维修基金 [2004-12-01]
· 售楼广告能否视作购房合同内容 [2004-11-26]
· 买卖双方直接交易二手房应如何办理? [2004-11-04]
· 盯紧定金不利约定 勿入购房陷阱 [2004-07-27]
· 二手房买卖合同审查五方面内容 [2004-07-27]
· 捍卫房产证从合同开始 [2004-07-27]
·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注意事项 [2004-07-10]


分类法规
产权户籍管理类
房地产市场管理类
住房制度改革类
城市房屋拆迁类
财政、金融、物价与税费
房地产开发类法规
物业管理与房屋修缮
长沙市政策法规
土地管理类法规
综合类法规
特别链接
 
为了本系统能够更好的为您服务,请使用800*600显示及IE4.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Copyright (c)2001 版权所有 长沙市房产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长沙楼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2565831 2223504 经营许可证号:湘ICP证010022
All rights reserved, www.0731fdc.com E-Mail:web@0731fd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