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熊先生:我是一家私营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去年初,我与某单位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按预算支付50%工程款,其他由我垫付,工程竣工后清算。今年7月工程完成,但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所欠的350万元工程款。请问,我有权处理所承建的不动产来抵债吗?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大华:你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权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规定,你在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有权留置承建竣工的不动产。但行使这项权利时,应注意:1.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2.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即对工程折价应与发包方达成协议,参照市场确定价款,转移所有权。如达不成协议应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而不得自行拍卖或委托拍卖公司拍卖;3.工程折旧或拍卖所得价款超过发包人应付数额,超过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如不足以清偿,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4.按照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折价或拍卖。如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工程有特定用途,如国家重点工程、校舍、医院病房等。
(稿源:长沙晚报) (作者:彭玮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