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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房产问答   【发布时间】: 2005年1月18日
商品房未经验收合格 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房

  来电显示:

  2003年上半年,湖南兆佳房地产公司在长沙县开发建设星沙商业乐园。受该公司营销广告的吸引,当年7月,我们便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地产公司须于2004年2月28日以前,将在星沙商业乐园建好的商品房交付给我们,且该交付的房屋须经长沙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合同订立后,我们作为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该公司在2004年3月份通知我们办理交房手续时,整片楼房除建筑的主体工程竣工外,其他诸如公共道路、部分管道以及小区的绿化均还没有进行建设、安装,小区内泥土成堆。该房地产公司既没有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向我们提供该建筑房屋竣工验收的资料,也没有按约向我们出具“经长沙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相关文件。后来我们还发现,当时该工程根本就没有通过消防验收。请问,在此情况下,我们是否有权拒绝办理交房手续?是否可以追究该公司的违约责任?

  长沙县星沙商业乐园部分买受人

  律师回复:如果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在交付时确实没有通过竣工验收,买受人是完全有权利拒绝办理交房手续的;同时,买受人还可以追究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责任。

  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由此可见,对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法律已明文规定不允许交付使用。另外,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消防、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验收。在本案中,兆佳房地产公司在向买受人交房时,如果该建筑房屋根本还没有通过消防验收,那么也就不可能通过整体竣工验收;同时,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如果该房地产公司无法按约向买受人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那么,买受人还可向该房地产公司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贺晓辉

  (稿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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