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房〔2005〕10号
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令第135号《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规定》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及年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省范围内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必须具备房地产估价资质,同时参加年检。
二、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及年检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初审。
三、我省房地产估价资质核准及年检将按照建设部令第135号有关房地产估价资质管理的规定执行,原房地产估价一、二、三资质按同级资质要求核准,原四级资质将按三级资质要求核准,未达到三级资质条件要求的将核准为暂定资质,暂定期为一年。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条件
1、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2、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3、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4)有3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年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2名以上(含2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4、暂定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设定一年的暂定期;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4)有3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五、资质申报、年检提供的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年检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
2、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加盖公章);
3、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正、副本复印件(正本、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核审的名称复印件(原件);
6、出资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7、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8、湖南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当年托管人事档案的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对);
9、专职、兼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原件对);
10、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11、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认可的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12、机构全年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
13、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1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5、随机抽查的年内机构所做不同委托目的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贰份。
资质申报、年检可不提供5、6、7条资料;新设立机构资质申报可不提供3、4、12、15条资料。年检及资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评估报告另行装订。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年检需如实填写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基本情况表。
六、未上网公示的估价机构不予资质核准和年检。
七、年检办理期限
年检工作从今年起在每年的3月1日开始,3月30日结束。资质申报、年检表可在湖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hunfdc.com.cn)下载。
八、其他
年检及资质申报受理单位为湖南省房地产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
地址:长沙市文艺路42号301号
联系电话:0731—4442772
附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申报、年检表.doc
二OO五年元月十八日
主题词:房地产 估价△ 资质△ 管理 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5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