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房产超市 二手市场 家具装饰 政府在线 自由交易 教育频道 楼市论坛
 您的留言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您目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在线 > 政策法规 > 正文
【信息类别】: 政策法规  房地产开发 【发布时间】: 2005年1月25日
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建规[200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规划局(规委):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做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及时进行正确引导,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合理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规模,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总体规划是促进城市科学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是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与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是指导城市科学发展的法规性文件。城市总体规划直接关系到城市总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关系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必须体现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

  各地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体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修编工作要从基本国情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土地使用,防止滥占土地,保证城市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要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协调机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相互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安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和发展方向;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应一致。

  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必须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尤其要注重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要将规划区内已经确定持基本农田明确列为禁止建设区。修编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凡涉及改变基本农田性质和范围的,必须按依法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修编或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上报审批或备案时,有关批准文件应当作为附件。

  三、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论证工作

  要重视和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工作。各地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前,要对原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情况,着眼城市的发展目标和发展可能,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远的发展保障出发,组织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前瞻性地研究城市的定位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

  要客观分析资源条件和制约因素,着重研究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解决好资源保护、生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发展的主要环节。要处理好城市与区域统筹发展、城市与乡村统筹发展的关系,在更广阔的空间领域研究资源配置、区域环境治理等问题。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提出城市发展的目标、规模和空间布局,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提供基本依据。

  四、改进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方法与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转变单一由部门编制的方式,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方式。规划修编的有关专题研究,要在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领衔担任专题负责人。规划的修编过程中要广泛吸收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各方意见,要采用咨询、交流、公示等方式,促进公众对规划修编的参与。

  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要改变只注重建设规划的观念,使规划内容能体现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问题;要突出规划的控制性,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规划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地区;要统筹考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要重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要重视对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要明确近期建设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五、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制度

  目前正在修编的、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应当按照合理限制发展规模、防止滥占土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和衔接,以及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法和内容的要求,对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行检查。在此之前,暂缓对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纲要和初步成果的审查。城市总体规划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也应当进行一次检查。

  各地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件的精神。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必须经原规划审批机关的认定;未经认定不得修编。擅自进行修编的,按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追究。

  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部将严格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纲要和规划的初步成果进行行政审查。有关城市必须依据城市规划部际联席会成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完善,并提出明确说明。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端正城乡规划指导思想,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资源集约和合理利用的调控和引导作用,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一月五日

收藏本页面』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5-01-25]
·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的通 [2005-01-25]
· 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的通知 [2005-01-25]
· 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2005-01-25]
· 关于公布2004年度全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优秀企业考评结果的通报 [2005-01-22]
· 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1-22]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12-29]
·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2004-12-29]


分类法规
产权户籍管理类
房地产市场管理类
住房制度改革类
城市房屋拆迁类
财政、金融、物价与税费
房地产开发类法规
物业管理与房屋修缮
长沙市政策法规
土地管理类法规
综合类法规
特别链接
 
为了本系统能够更好的为您服务,请使用800*600显示及IE4.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Copyright (c)2001 版权所有 长沙市房产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长沙楼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2565831 2223504 经营许可证号:湘ICP证010022
All rights reserved, www.0731fdc.com E-Mail:web@0731fd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