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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交易指南  置业顾问 【发布时间】: 2005年1月28日
优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湘都市报

  戴律师:

  2004年2月,我在长沙某住宅小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年8月入住,但尚未拿到房产证。后了解到该小区的开发商因缺乏资金,于2004年10月时又将该小区拿去银行抵押贷款,同时还拖欠了建筑商的工程款。目前,银行及建筑商均已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偿还债务,同时均主张对该小区工程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请问:我购买的那套商品房是否受法律保护?银行及建筑商有权要求拍卖那套房吗?张先生张先生:

  您好!

  您来信反映的情况涉及银行抵押权、建筑商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购房者的权益应如何平衡的问题。现在大多数开发商采取让建筑商垫资入场的方式进行开发,因此一旦项目销售出现问题,开发商将会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贷款,同时也可能拖欠建筑商的工程款。对于建筑商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有明确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即建筑商对其工程款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银行就该建筑工程设定的抵押权,依担保法的规定,银行享有就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至于购房者,因其已付清了房款,其对该房享有的权益同样应受法律保护。

  那么,建筑商的优先受偿权、银行的抵押权与消费者的居住权发生竞合时,到底哪一个优先呢?

  为解决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房人。”依此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当消费者交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消费者对该商品房的产权受到特殊保护,建筑企业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消费者。

  由此可以看到,消费者的购房权益优于建筑商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商的优先受偿权又优于银行抵押权及其他债权,即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权利的保护顺序是:消费者、建筑企业的工程款、银行设定抵押的债权、一般债权。

  综上,因你已一次性交付了全部房款,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你购买该商品房的权利受法律的优先保护,该房应属于你,建筑商及银行均不能以其优先权对抗你,不能处置该房而损害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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