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您好!
家人购买精装修酒店式公寓一套,合同规定交房时间2004年11月30日,但由于开发商工程延误所以托至本月通知第一批业主收房(开发商分三次交房)。开发商开发的这座公寓就一个楼座,实际楼层1-17层,1-3是商业用房、4-8层为开发商自营酒店不对外销售;9-17层为对外销售的酒店式公寓。
可在收房当日,我到楼里看到的情形:1-8层均装修完毕,但9层以上的各层还有相当一部份的房屋还正在装修,房屋内散发着刺鼻的甲醛气味,直觉告诉我室内的空气质量绝对不合格,我家的房间装修好了但装修质量相当差。所以当时就要求开发商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可出示的备案表是2004年11月12月发的盖有初装修印章的备案表,并没有精装修字样,再三问到开发商他们回答没有精装修的备案表只有这个,而且理直气壮的和我们说合同约定的提交的是《竣工验收备案表》,没有说是初装修还是精装修的备案表,所以你们打官司也赢不了。迟交房的违约金从2004年11月30日补到本月通知收房日,如再不收房不再支付违约金。所以想问一下律师关于买的是精装房,开发商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应该有没有带精装修相应印章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另外:我是在2004年签的合同,可是近日在网上查到早在2003年3月开发商已经将此座楼的全部抵押给了建设银行,直到本月才发现这件事情,但开发商一口否认,说是抵押的是1-8层部份,可是网上的抵押权属证上明明写着1-17层全部。而且我特想不明白怎么会一套房被抵押二次,因为我也是银行货款且每月在还月供,合同里也有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备案印章,这不成一套房被抵押二次了吗?像我这种情况该如何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应有权益。
专家回复:精装修房屋目前尚无标准,只能依据合同约定。一套房被抵押二次,可能缘于违规操作,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出卖人故意隐瞒出售的商品房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